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作出相应判决。若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方式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权。以下是关于探视权的相关信息:
###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 **协商确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应由双方当事人首先尝试协商确定。
- **法院判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 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
- **中止条件**: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方式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
- **恢复条件**: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 **法律措施**: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 探视权的实施条件
- **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视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
- **尊重双方意愿**: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探视权的设立旨在保护离婚后不与子女同住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同时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