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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布新政,人才购房优惠加码!售价享8折

3月9日,东莞市住建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配建安居房处置工作的通知》,对东莞市人才住房政策进行了系统性优化和扩面旨在加快推动“人才强市”战略。


通知显示:


1、购买配建安居房(用作人才房)时,按销售价格享受8折购房优惠,取消金额上限;


2、降低门槛,新增“基础型人才”(大专/助理级职称/中级工);


3、严格要求“无房”(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东莞无自有产权住房);


4、明确四种处置方式,并设定6个月后经同意可转用途


具体要怎么买呢?这些房源配售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发布房源1个月内,集中收集资料,按人才类别及申请时间排序选房;


第二阶段,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销售,符合条件人才按申请顺序选购。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优化房源处置路径。


配建安居房可按人才房(本通知规定的8折优惠方式销售)、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分类进行处置。


在首次发布公告6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房源属地镇街(园区)或市属房源持有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转为其他用途进行处置。


也就是说,如果最后没有全部卖掉,有可能就会转为共有产权房、保障性住房等。


附原文: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配建安居房处置工作的通知


为加力推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政府配建物业作用,更好满足多层次人才住房需求、促进人才安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人才购房优惠标准及申请条件


(一)优化购房优惠标准。符合《关于开展“千房引千才”人才专项活动的通知》(东建住保〔2025〕192号)申请条件的各类人才,在购买配建安居房(用作人才房)时,按销售价格享受8折购房优惠(销售价格由房源持有单位基于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依程序确定),不再设置优惠金额上限。各类人才依据相应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各项补贴,按照原渠道及标准继续执行,与本通知的人才购房优惠政策互不影响。


(二)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在东莞市就业或创业的基础型人才,享受前款购房优惠政策: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助理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


2.申请人申购时在本市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情形认定);


3.申请人及其配偶(如有)、未成年子女(如有)在东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不动产信息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查询结果为准)。


以上条件为各类人才购买配建安居房(用作人才房)的基本申请条件,通过该渠道购房的,不视同购房人已享受房改政策。


二、明确主体责任与分类处置机制


(一)明确人才房分阶段配售机制。配建安居房用作人才房配售的,实行分阶段配售机制。第一阶段,在发布房源信息公告后1个月内集中受理申请人的申购材料。经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有效优才卡的人才类别进行核准,人才按类别确定选房顺序。属同一类别人才的,按提交申购材料时间先后排序。入围申请人及顺序名单经公示后,组织相关申请人按序进行选房,选房结果公示后办理认购、网签等手续。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配售结束后,剩余房源转为常态化销售,符合条件的人才按提交申购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选购,定期公示选房结果。


(二)明确处置责任主体。房源属地镇街(园区)负责申请人申购材料的受理与资格审核工作。房源属地镇街(园区)和房源持有单位负责发布房源信息,并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的,房源属地镇街(园区)和房源持有单位有权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回损失。房源持有单位可自行组织房源的配售、配租工作,也可委托有经验的市属国企统一开展房源推广及后续专业服务。


(三)优化房源处置路径。配建安居房可按人才房(本通知规定的8折优惠方式销售)、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分类进行处置。各房源持有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选定一种具体处置方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后,按规定流程发布公告组织进行配售或配租。在首次发布公告6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房源属地镇街(园区)或市属房源持有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转为其他用途进行处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由各联合发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关于开展“千房引千才”人才专项活动的通知》(东建住保〔2025〕192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配建安居房按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处置的,分别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东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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