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掉诈骗,强迫,威逼等情况。法律的大原则是结婚了不退并没什么毛病吧。婚姻法的更大的前提可是平等自愿原则。
我的意思,诈骗该打击,婚姻需谨慎,彩礼自由选,幸福靠个人,法律只兜底,风俗不包甜。
不知道你的意思是什么?
引用154楼中岛的发言:
你写 “好好了解下,不管是法律还是司法实践上,都不支持你说的这种短婚诈骗。”
法律大原则就是结婚了不退,那是女人的私人财产,否则她是怎么做了7轮的?
引用148楼长安居大不易的发言:
这是骗婚惯犯啊,是要打击,法律现在也更完善了。
诈骗手段和工具形式是不断发展的,没有彩礼依然可以诈骗。
引用6楼中岛的发言:
也有不打胎的路线
一起过几个月,然后各种故意搞事逼迫男人动手打她,然后声称被家暴要离婚,然后当然所有的彩礼什么的都入账啦
法律上开了这个口子,自然有人会利用,只要不要脸,完全畅通无阻。 一年做一轮,几万十几万到手
引用144楼最爱我的儿子的发言:
这样的人,都不顾念自己的身体吗,七次怀孕打胎,身体能好吗?引用143楼中岛的发言:
有人都做完7轮了好不好?
引用140楼长安居大不易的发言:
引用139楼中岛的发言:
房网不支持外链,有空你可以搜索一下“彩礼 诈骗”
不是空穴来风
引用136楼长安居大不易的发言:
好好了解下,不管是法律还是司法实践上,都不支持你说的这种短婚诈骗。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即禁止以婚姻为名义向对方家庭索要财物,包括彩礼。
彩礼的退还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两年以上,或者生育子女,彩礼返还的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彩礼的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一些特殊情况下给付的财物,如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者为表达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不属于彩礼范围。
彩礼的诉讼主体: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彩礼的返还比例: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引用133楼中岛的发言:
现在的法律实务上,彩礼和嫁妆都是女方婚前财产,离婚是不退的。
所以才有各种短婚诈骗,以古代的规则是不可能行得通。
古代那个的是人身买断, 目前的婚姻自由,和古代这种规则是不兼容的。
引用130楼长安居大不易的发言:
这个是误解,虽然谈不上绝对的婚姻自由,但很多朝代,明媒正娶的正妻是有离婚权利的,有“和离”,有“休夫”。再说彩礼,其实是慢慢地从象征性仪式性的聘礼一步一步升级成重金求娶的。
婚姻责任权利和彩礼不能说毫无关系,但各朝各代各地都不一样,不是一概而论。
古现代确实没法对比,但我认为彩礼嫁妆是正常的,本质上来说,只是婚姻的仪式感之一,是两个人,两个家族的交集的开始,是选择象征性,还是倾家荡产,不是个自由选择吗?
说多低也有人拿不出来,会觉得是笔买卖,是负担。
说多高也有人毫不在意,只是九牛一毛,随便的消费。
引用126楼中岛的发言:
古代女子不止要给公婆养老,还不再负责娘家自己父母的养老
古代女子,丈夫不同意她就不得回娘家,所以有“正月初二回娘家”这种规则
古代女子嫁人了,连自己姓氏都要改
。。。。。。
现在还打这旗号的,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引用126楼fishbirdmoon的发言:
古代女子没有离婚自由,古代女子是要给公婆养老的
这样看起来,古代给彩礼就是正常的,是给女方家庭的补偿;
现在女子,有古代女子的这些义务吗??
引用127楼楼主的发言:
不要这样说吧,古时候婚嫁不是都有彩礼定金那些吗?当时也没有人说什么不正常呀!现在正常婚嫁,彩礼嫁妆怎么就不正常了?还说孩子可怜,我看现在的大人才是可怜,心中没有美好,只有现实,心眼太多。
我只是客观评论,我觉得好的婚姻就是礼尚往来的!引用银河闪电击的发言:
从小就被田园女权PUA,真是可怜,没见丝毫的美好
引用89楼楼主的发言:
当时就是说的自己赚彩礼娶老婆,不是买房子结婚,家里有房子。当大人们都厌恶彩礼的时候,在孩子眼里却认为彩礼是正常的应该的,也是娶老婆的标配。好美好的想法。引用银河闪电击的发言:
小孩子说赚钱买房子娶媳妇是美好的,说赚彩礼娶媳妇感觉有点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