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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100万!龙华14条“真金白银”措施促特色街区发展

7月28日,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华区支持消费帮扶特色街区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龙华区消费帮扶特色街区,以先行示范标准打造消费帮扶样板,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帮扶是社会各界通过消费来自脱贫地区、脱贫人口的产品与服务,帮助脱贫群众增收的一种帮扶方式。


(征求意见稿)从鼓励物业企业对消费帮扶企业免租、鼓励脱贫劳动力到帮扶街区就业、鼓励企业社会化采购消费帮扶产品、鼓励市民参与消费帮扶、鼓励举办展销展览活动等方面,提出了激励措施,力促帮扶街区和辖区消费帮扶事业发展。


另外,措施给出了真金白银的支持:


包括参照广东东西部帮扶协作产品交易市场三年免租等优惠政策,对给予区消费帮扶中心和参照区消费帮扶中心管理的消费帮扶企业提供全额免租的物业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99元的场地租金补贴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首次到帮扶街区就业的对口帮扶地区脱贫劳动力,与帮扶街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购买社保满3个月,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就业补贴,工作未满1年根据实际工作月数按比例发放。


对当年度在帮扶街区采购消费帮扶产品超过10万元的企业,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5万元,并对年采购额排名前10的企业授予“消费帮扶爱心单位”称号。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消费帮扶特色街区发展

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创建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提升龙华区消费帮扶特色街区(以下简称“帮扶街区”),以先行示范标准打造消费帮扶样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对帮扶街区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以及在帮扶街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鼓励物业企业对消费帮扶企业免租。


参照广东东西部帮扶协作产品交易市场三年免租等优惠政策,对给予区消费帮扶中心和参照区消费帮扶中心管理的消费帮扶企业提供全额免租的物业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99元的场地租金补贴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脱贫劳动力到帮扶街区就业。


对首次到帮扶街区就业的对口帮扶地区脱贫劳动力,与帮扶街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购买社保满3个月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就业补贴,工作未满1年根据实际工作月数按比例发放。


第六条 鼓励企业社会化采购消费帮扶产品。


对当年度在帮扶街区采购消费帮扶产品超过10万元的企业,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5万元,并对年采购额排名前10的企业授予“消费帮扶爱心单位”称号。


第七条 鼓励市民参与消费帮扶。


引导区商务部门在发放市民消费券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帮扶街区消费,全面激发市民参与消费帮扶的积极性。


第八条 鼓励举办展销展览活动。


鼓励多元主体在帮扶街区举办消费帮扶“线上+线下”的展销展览活动,引导区消费帮扶中心给予场地、人员等支持,进一步提升消费帮扶的社会知晓率和知名度。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企业或个人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条 龙华区消费帮扶中心是指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由龙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设,龙华市场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龙华爱心帮扶超市,属于我区重点打造的区级消费帮扶中心,总面积350平方米,于2020年6月开始运营,兼具对口帮扶地区消费帮扶产品展示展销、电商集合、产品发布、交易洽谈、数据集成等功能。


第十一条 参照区消费帮扶中心管理的消费帮扶企业是指在帮扶街区开设集消费帮扶产品展示与销售于一体的商铺(包括特色农产品生活馆、特产商店、餐饮店等),且全年采购消费帮扶产品(其中对口帮扶地区产品占比不低于30%)总金额不低于免租额3倍的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不低于”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街区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区乡村振兴与协作交流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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