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点击标签查看相关内容

裁判观点大PK:托人违规办事未果,是否有权要求退款?


托人违规办事未果,是否有权要求退款?


这个看似再简单不过的常识性问题,因不同法院的相反生效判决,居然被搞得异常复杂!


正方观点:判决退款,理由是不当得利、委托合同无效等。


代表案例1: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2民终494号案



该院认为:


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赵某某返还被上诉人宋某某不当得利款100000元是否适当问题。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应有严格的笔试、面试、考核程序,禁止任何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录程序的公平性。


③上诉人赵某某收取被上诉人宋某某案涉款项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利益,应当将此款返还被上诉人宋某某。


代表案例2: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8民终1693号案



该院认为:


①本案中,王某梅委托孙某华为其女儿办理上学事宜并交付了费用,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


②王某梅委托孙某华办理其女儿上学事宜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扰乱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双方达成的委托合同无效,孙某华收取的3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代表案例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民终7234号案



该院认为:


①本案中,刘新娟委托田星鸿为其办理补交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田星鸿在明知刘新娟不符合办理条件,按规定不能办理社保的情形下,仍然收取刘新娟给付的社保费用198000元,该委托行为应为无效。


②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田星鸿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代表案例4: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3民终1302号案



该院认为:


①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用工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操作安排工作,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不具备用工条件的情况下,收取被上诉人财物,安排被上诉人以非正常途径就业,其行为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上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反方观点:驳回起诉,理由是不法之债不受保护,不属于受案范围。


代表案例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民终8556号案



该院认为:


①本案中,杨某将案涉38万元款项转给郑某,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李某1与郑某为其办理高某二学校的入学事宜,杨某向某程的汇款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②案涉汇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属于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形成的不法原因之债,若通过民诉法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鼓励和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故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杨某起诉并无不当。


代表案例2: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再41号案(该案因一二审均支持退款,再审改判不支持,流传甚广,影响巨大)



该院认为: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②本案中,郭春华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蒋春美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③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9)辽07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及凌海市人民法院(2018)辽078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郭春华的起诉。


代表案例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6401号案



该院认为:


①涉案房屋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系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及公益性,樊新芬转账给黄军要求其代办经济适用房事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②一审以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而认为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并裁定驳回樊新芬起诉,并无不当。


代表案例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4956号民事裁定书。



该院认为:


①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②......能够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而“花钱找关系安排工作”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公平、竞争、择优的选拔用人制度,恶化了社会风气,其后果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正常秩序,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③具体到本案,李改荣想通过花费金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和关系给其女儿安排工作,因该请托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李改荣所主张的所谓民事权益并非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


④根据非法利益不受保护原则,该违法请托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不管是以不当得利提起的纠纷还是以委托合同提起的诉讼,均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处理,应依法裁定驳回李改荣的起诉。


人民法院报文章观点相反


同样“走后门”失败引发的退款纠纷,上述不同中级法院裁判观点完全相反,而且双方阵营势均力敌,这还不是最让人惊讶的,最让人惊讶的是人民法院报两篇不同文章【法官说法】观点也是完全相反!


文章1(支持退款):中国法院网首页 >法学 > 法律服务 > 法律问答《委托事项违法,托人办事的钱能要回来吗?》(2024-05-23)


该文【法官说法】以案说法认为: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故安某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文章2(不支持退款):中国法院网首页 >审判 > 民事案件《托人办事的“人情费”属不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2022-07-19)



该文【法官说法】以案说法认为:本案中,老徐请托目的不合法,请托事项明显违反社会公平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托行为无效,请托人已付款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论请托人以解除委托为由还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张茂荣律师观点:应当判决退款,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1、即便托人违规办事具有不法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结果也是行为无效,依《民法典》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以行为违法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质是支持了受托人无需退款,支持了受托人因违法行为获利,让委托人独自承担了全部违法责任——共同违法行为,受托人不但不担责,而且因此获利,委托人因此受损,完全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3、裁定驳回起诉仅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条件的情况,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符合起诉条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院无权拒绝裁判:


如果说违规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都不具有可诉性,那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民法典》还要规定无效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干什么?刑事诈骗案为什么还要追缴被骗财产退还委托人(受害人)?


4、法院应当受理并判决受托人退款的观点,从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中亦可得以佐证:


编号2023-16-2-119-001入库案例主旨虽然是“法律事实不同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但案例恰恰是委托受托人违规办事被骗案,受托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委托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款,法院最终判决予以支持。



分享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