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满两月,效果如何?
2024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简称《规程》),第四章 【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前两款规定的案件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作出后三十日内编写案例,按照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流程入库。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概括而言,就是:
①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参考入库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
②当事人、律师提供入库案例证明主张的,法院必须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回应是否参考、参考或者不参考的理由;
③案件特殊不参考的,由审委会决定,承办法官、合议庭均无权决定,均不能未经审委会讨论,直接裁判不适用;
④审委会决定不参考、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类案案例,当于裁判生效后30日内编写案例入库。
《规程》施行后,入库案例是否能够起到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效果,法律人都在拭目以待,遗憾的是笔者行政起诉深圳律协的案子,提供了入库案例《刘某诉天津某律师协会行政处理案》,深圳盐田法院不但未经审委会不参考,而且连回应都没有(点击下图了解详情),目前正在深圳中院二审中,不知深圳中院是否参考适用。
了不起的深圳盐田法院:“逆”入库案例裁判案件!
施行满两月,入库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参考适用情况如何,笔者在威科先行裁判文书库进行了检索。
以“案例库”为关键词,在“本院认为”内,检索到最近一年案例六个:
①高级法院一个:
重庆高院(2024)渝民申246号裁定书载明“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查到与本案相似的案件”,证明该院裁判案件有主动检索案例库,值得点赞!
②中级法院两个,分别是:
辽宁营口中院(2024)辽08民终1053号裁定书载明“本案如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参考案例相似,可参照参考案例的情况处理”,该裁定为发回重审裁定,本身没有检索,提示重审法院检索;
安徽宣城中院(2024)皖18民初22号判决书载明“经类案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为“2023-13-2-160-038”案例根据类案参考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可以认定其没有尽到销售商的合理注意义务”,可以证明该院主动检索了入库案例并参考适用。
③基层法院三个,均予以参考,分别是:
新疆乌鲁木齐天山法院(2024)新0102民初3405号、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24)沪0115刑初802号、宁夏银川兴庆区法院(2024)宁0104民初146号案。
以“案例库”为关键词,“全文”检索到最近一年案例三十七个,抛开无关案例亦可推断出,存在法院没有回应当事人提供入库案例的情况。
张茂荣律师:实践作用,尚待检验!
1、检索发现,目前公开的入库案例适用裁判文书不多,这与《规程》施行时间短、裁判文书上网不全、不及时有关,故而尚无法判断出各地法院对入库案例的重视程度,入库案例威力如何,尚待时间检验;
2、多年来,同案异判情况愈发严重,法官合法的自由裁量权与违法的枉法裁判边界模糊,由此导致司法权威、法律公信力严重受损,当事人严重不满,最高法院正是看到这一点,才于2023年底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笔者有理由相信假以时日,入库案例必将起到类案裁判定海神针的作用;
3、就深圳来说,没有检索到一个一年内包含“案例库”、入库案例”、“参考案例”的裁判文书,故而完全不清楚深圳法院目前的重视程度!
注:笔者在盐田法院起诉深圳律协的案子二审,双方对该案例的适用争议非常大,有结果后会发在本公众号,感兴趣的同行、网友可以关注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