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切勿向原审法院申请!
推荐阅读:
①忍不住,还是揭一下北京高院“再审”的短
②再审法院,什么时候变成“驳回法院”了?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据此,“一方人数众多”、“双方为公民”的再审案件,既可向上级法院,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申请人享有选择权。
照理说,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同一案件,无论向哪级法院申请再审,结果都应当一样,然事实并非如此,有案例为证:
案例1:(2012)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85号案
该案为笔者代理原告起诉,一审、二审均败诉,申请再审,广东高院指令深圳中院再审,深圳中院: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二审判决!
笔者不服,二次申请再审,最终广东高院提审,才一撸到底:
同时撤销了深圳中院二审、再审判决,变更了深圳罗湖法院一审判决,改判对方当事人违约赔偿!
案例2:J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与案例1一样,广东高院认为二审有误,指令深圳中院再审,深圳中院:无误,维持二审判决。
案例3:(2016)粤03民再120号案
该案为深圳版小产权房——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买卖纠纷案,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当事人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认为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指令深圳中院再审。
深圳中院再审认为仍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以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维持二审裁定!
案例4:Q某申请再审案
该案申请人没有向广东高院,而是向深圳中院申请再审,深圳中院:驳回再审申请。
张茂荣律师: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概率更高!
上述四个案例,前三个都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广东高院均认为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错误并指令其再审,深圳中院再审后均维持了自己做出的二审判决,第四个案子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深圳中院直接驳回。
可以看出,就同一案件,上级法院可能不认同二审法院裁判观点,但二审法院对本院做出的判决可能高度认同(想想也不奇怪,同院审监庭和审理庭上下楼办公,承办法官可能还相互认识,观点多多少少会受原审法官影响),就此来说,指望原审法院再审改判自身二审判决,难度显然更大,换言之:
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的概率远高于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虽然上级再审法院现在也被网友戏说成“驳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