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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有类案子,永不过期!

民事诉讼有时效,行政诉讼有期限,但有类行政诉讼案子却永不过期,那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即行政不作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超过两个月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而不履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六条,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应在行政机关履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这表面上看有六个月的期限,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


一旦逾期(超过履职期满六个月),只要重新申请履职,行政机关的履职期限便重新起算,期满后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自然也重新起算,如此下去,等于未设期限。


该观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的确认。


(2018)最高法行再203号、(2018)最高法行申11097号、11100号、11120号等多份裁判文书均认为(裁判原文):


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其履责义务呈持续存在状态,不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免除。


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次提出履责申请,行政机关有义务继续履行。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前一个不履责行为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


①不服复议决定的: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做出决定复议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②直接起诉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动产案件最长二十年,其他案件最长五年)


③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履职行政机关超过两个月内不履职的,期满后六个月内可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履职的除外,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适用于复议决定)


⑤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内容之日起计算,但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动产案件最长二十年,其他案件最长五年。


⑥没有制作或没有送达法律文书的: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⑦耽误起诉期限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其他特殊情况,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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