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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业主封阳台的主体有哪些

阻止业主封阳台的主体有哪些



深圳周争锋律师



最近,深圳某高端楼盘业主封阳台的事,引发广大深圳市民的关注,南方都市报对此也予以报道。我对这个事也很上心。这两天专门梳理了这个话题涉及的法律问题。今天归纳一下。



一、 业主封阳台需要具备的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278条,改建,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阳台是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连接点,墙或者玻璃面板、栏杆的内侧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外立面对外展示的部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改建和扩建阳台必然会涉及到这一部分空间,就涉及到其他业主的利益问题,因此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那么是不是全体业主共同或达到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封阳台,就可以封阳台了?不是的。这只是条件其一,其二是要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也就是说要申请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原来的规划设计。这主要就涉及到《城乡规划法》的第44条第1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我看到很多媒体和自媒体号召大家去乡下盖大别墅,或者说宣传把自己家在阳台或者说小区楼顶装修的非常别致,这个时候他们可能从来没有想过,这些改造行为是有需要经过规划部门审批的,否则均属违法建筑。



二、阻止业主封阳台的主体有哪些



首先,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的第286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对业主违章搭建行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利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其次,是其他业主。主要法律就是《民法典》第236条、第287条、第293条,业主对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三,是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依据《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章节和物业服务合同章节的有关规定,对业主擅自封阳台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直接起诉业主的权利。在《民法典》第942条中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这里面并没有赋予物业服务人直接起诉的权利。



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原告主体资格的,是《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依据该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中,突破民法典的规定,赋予了物业服务人原告资格。



第四,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于违反规划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在深圳,行政机关接到举报以后,通常认为业主未经批准封阳台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或者直接给登记中心发函,限制该物业办理抵押和转移登记。在行政案件中,我们很少看到行政机关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来作为查处业主封阳台的依据。



三、 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在案例检索时,我们发现,各地法院对于业主封阳台的案件,看法不一。在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业主进行处罚或针对违建的拆除行为,业主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业主基本上全部败诉。在民事案件中,物业服务人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起诉封阳台的业主,各地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有支持物业公司的,也有判决物业公司败诉的。



因此,在处理类似的问题上,相关业主也好,物业服务人也好,最好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这个问题。先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行政机关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可以对其行政不作为提出行政诉讼。物业管理人贸然作为原告去起诉,在民事案件中有败诉的法律风险。



检索的案例如下:

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关键词阳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或封闭阳台、深圳其他法院的名称。

(2019)粤0308行初1997号龙华某小区阳台违章系列案件。

(2019)粤0308行初2038号,其他业主投诉后发起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2019)粤03行终1470号某开发商阳台违规案件。

(2017)粤03行终289号,其他业主诉讼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2020)粤0306民初23248号,邻居间因为阳台问题的相邻权案件。

(2017)粤0306民初25820-25829、26203-26205、26271-26277号小区部分业主搭建行为导致开发商延期办证案件。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的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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