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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公开选主体细则来了,意见征求中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对外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止。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区域内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既包括成片旧住宅区形成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也包括零散旧住宅区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 等)混杂但零散旧住宅区所在地块的总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或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对于零散旧住宅区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 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但零散旧住宅区所在地块的总面积超过 6000 平方米或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制定旧住宅区部分的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并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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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显示,发布施行前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可继续由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内的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 由该单一主体经申请确认成为项目实施主体后实施。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 1 号)发布施行后列入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按照市、区城市更新相关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并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由该市场主体按政策申请确认成为项目实施主体后实施。


工作流程方面,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制定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 


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一般应包含搬迁补偿方式、补偿指导标准、补偿科目等相关事项。 


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主要明确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条件、 公开选择的程序、公开选定的方式以及未成功选定时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意见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现第二十三条)“经占旧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 90%以上且占总数量 90%以上的业主同意”修订为“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


选择方式方面,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应当采取业主表决推选、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里应当 明确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按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 参选主体资质条件、参选对象、选择流程、评定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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