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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放权重磅后续!深圳农转用审批细则等公布,征求意见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做好承接国家、省授权和委托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实施工作。


12月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农用地转用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深圳市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


● 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占用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统一纳入“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事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负责审查,市、区政府负责审批。


●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下达占用林地定额至深圳市。


需追加定额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追加定额申请。


单个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面积超过深圳市年度定额50%以上等特殊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国家备用定额。


● 除跨区占用林地项目应当分辖区申请,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一个项目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


2、《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


● 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永久占用林地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整合为一个事项,设立“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公共服务事项。


● 用地用海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设定使用年限;用地用海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统一按照土地使用年限设定;单独用海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设定。


深圳市农用地转用审批实施细则(全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做好承接国家、省授权和委托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实施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土地管理权限的批复》等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批农转用的建设项目。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按照本细则报市政府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实行审查、审批分级负责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报批工作,建立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会审审查制度。


市、区政府依职责负责组织用地审查、审批,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会审审查、审批制度,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信访等部门对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实行会审。


第二章  审查审批流程


第四条 【申请】 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事项,由建设项目单位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条 【收文】 建设项目单位通过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或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市、区行政服务大厅或广东政务服务网收文后将材料转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涉及跨区的,建设项目单位按辖区分段申请,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或广东政务服务网收文后,分别转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辖区派出机构。


第六条 【组卷及审查】 “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由区政府审批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组卷及初审,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由市政府(含涉及用海项目)审批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组卷及初审,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由省政府审批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逐级审查后,报市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 【缴费】 “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由市、区政府审批的,在市、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核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完成费用缴库工作并提供缴库凭证。


“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由省政府审批的,按省政府相关规定缴费。


第八条 【核发用地批复】 “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由区政府审批的,区政府核实足额缴库后,核发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批复。


“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由市政府(含涉及用海项目)审批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足额缴库后提请市政府核发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批复。


市、区政府制发用地批复后,按规定将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批复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审查审批要点


第九条 【审查审批要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家、省用地审查要点,对拟申报用地的土地规划计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地类权属、耕地占补平衡、土地使用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蓄滞洪区、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敏感区域,如涉及,是否已取得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的,是否已取得省政府同意使用的批复;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如涉及,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准确,有无争议。


(四)涉及占用耕地(包括可调整地类和兴建前为耕地的设施农业用地)的,是否按要求落实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是否已按要求编制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


(五)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应缴费面积、等别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六)拟报批用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查处完毕;是否涉及正在审查的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案件;是否涉及信访问题。


(七)报批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是否已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或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难以在短期内协商达成一致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已出具同意收回的证明、区级政府是否已出具供地前完成收回国有土地协议签订、妥善处理好纠纷的承诺。


(八)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查还应包括:是否按规定办理用地预审(且不属于应当重新预审的情形,申报面积是否与用地预审规模基本一致)、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初步设计批复等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要求;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属于允许占用的情形,是否已按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是否已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取得专家论证意见;涉及土地复垦的,是否已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是否已获得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已签订补偿协议,或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签订意向性协议且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已出具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


(九)用地涉及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 【以现状地类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以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地类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


对于在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中发现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移交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分期审批】 单独选址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分期建设要求的项目,可分期开展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章  备案监管和用章


第十二条 【备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将批复录入相关备案系统。


第十三条 【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行使的建设用地审查职权进行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用章】 “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由区政府审批的,加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公章;“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由市政府(含涉及用海项目)审批的,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公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格式范本】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制作的相关文本的格式模版、收件清单等材料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印发。


第十六条 【其他】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可参照本细则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另行制定审批规则。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主动启动办理流程,并参照本细则规定开展审查报批工作。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XX年。


深圳市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工作规则(全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目的依据】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做好国家按程序赋予的占用林地省级审核权限承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 二 条 【工作原则】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限制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建设项目占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林地。


第 三 条 【适用范围】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审核。


第 四 条 【审核权限】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占用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统一纳入“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事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负责审查,市、区政府负责审批。


占用林地面积超过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负责初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审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无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跨区项目,由项目拟占用林地所在辖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分别负责审核。

 

第二章 定额管理


第 五 条 【定额申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组织拟定下一年度全市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第 六 条 【定额下达】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下达占用林地定额至深圳市。


需追加定额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追加定额申请。


单个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面积超过深圳市年度定额50%以上等特殊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国家备用定额。


第 七 条 【定额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依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拟定全市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至各区(新区)。

 

第三章 审核审批流程


第 八 条 【项目论证】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进行论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指导意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第 九 条 【申请】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向项目拟占用林地所在辖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申请;跨区占用林地的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分别向相应辖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申请。


除跨区占用林地项目应当分辖区申请,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一个项目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


第 十 条 【申请条件】建设项目申请占用林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辖区年度林地定额满足需要。

(二)符合《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范围。

(三)已落实“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提出的论证意见和要求。


第 十一 条 【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申请占用林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申请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文件;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五)建设项目单位资质证明;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书;

(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

(十)涉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附查处佐证材料及林业执法部门出具的查处报告。

(十一)涉及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提供省政府同意占用国有林场的文件。


第 十二 条 【材料要求】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申请材料为多页的,除首页盖章外,还应当加盖骑缝章。


可以通过政务电子证照系统调取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的,无需建设项目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由受理窗口通过相应平台打印后纳入申请材料。


第 十三 条 受理及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核实。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二)是否遵守林地分级管理规定。

(三)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

(四)是否符合定额管理要求。

(五)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 十四 条 现场查验及审核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人员应当重点核实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与现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情况等,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组织公示(按规定无需公示的除外)。审查通过后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报批。


按照规定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初审通过后,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和项目申请材料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审查通过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 十五 条 【退件及补齐补正】对不符合占用林地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予以退件,并说明原因;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核发《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未补齐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第 十六 条 【缴费及出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审查的,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市、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统一出具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或其派出机构通知市财政部门统一缴纳。缴费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批准书》。


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核发《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书》,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 十七 条 【系统录入】经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应当同步录入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成果数据。


第 十八 条 【先行使用林地】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建设项目单位可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抢险救灾等急需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占用林地审核手续。

 

第四章  实施监督


第 十九 条 【监督检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采取内业检查与现地核查、事中监管和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出机构行使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职权进行监管及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 二十 条 【解释权】本工作规则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 二十一 条 【其他】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项目,参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及本规则办理。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占用林地审核不适用本规则。


第 二十二 条 【施行日期】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全文)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化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构建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新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批用地用林用海的建设项目。应报国家或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统一收文、统一办理,并按规定分别上报。

                                                                                    

第三条【职责分工】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审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报批工作,市、区政府依职责组织审查、审批。各职能部门依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办理事项】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永久占用林地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整合为一个事项,设立“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项目论证】建设项目应通过“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进行论证。


第六条【申请条件】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规划用地核查意见;

(二)已落实“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各部门提出的论证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材料】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单位法人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核查意见);

(五)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还应提供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审核文件、压覆重要矿床相关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材料、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供违法用地查处材料;

(六)永久占用林地审批还应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涉及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提供省政府同意占用文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提供查处佐证材料。

(七)海域使用权审批还应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及图件、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洪规划同意书(泄洪区内项目)、利益相关者处理协议或解决方案;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还应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审查意见。

应报国家或省审批的,申请材料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


第八条【统一收文】建设项目单位通过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或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或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收文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统一受理。


第三章    审批和监管


第九条【统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查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一个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条【统一报批】按规定应报区政府审批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审查后报区政府;用海项目及按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逐级审查后报市政府;按规定应报国家或省审批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逐级审查后,按规定分别上报。


第十一条【统一缴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统一出具缴费通知单。市、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通知市财政部门统一缴纳。


第十二条【统一批复】缴费后,由市、区政府统一核发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批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就相关内容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统一出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统一向建设项目单位核发《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批准书》。


第十四条【统一供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依建设项目单位申请签订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涉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海域使用金的,统一核发缴款通知书。


用地用海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设定使用年限;用地用海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统一按照土地使用年限设定;单独用海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设定。


第十五条【统一登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登记机构依申请统一办理自然资源登记证书。


第十【备案和监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将批复和供应信息录入有关备案和监管系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系统建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统一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信息系统,实现审批全流程全链条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实施细则】农用地转用、永久占用林地审批的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其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可参照本办法审批。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用地用林用海审批另行制定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主动启动办理流程,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审查报批工作。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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