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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注意了!南山拟出台旧改征收细则,双95%可实施征收

为进一步规范南山区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0月23日,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意见稿正在意见征集中,征求时间为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21日。


事实上,在2021年7月3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局发布公告就《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城市更新项目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时,要求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建立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通过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及时对接项目进展,实现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房屋征收程序的衔接。


明确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程序的启动。基于实施房屋征收审慎性的考虑,设置了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必要性的审查程序,即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启动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要求按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并且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提出建立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决定的预告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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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共三十五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符合签约比例的,按照《更新条例》之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补偿的活动。


实施细则明确,依据《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对签约率达到“双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旧住宅区未签约部分房屋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人 数占比不低于95%的,可以参照执行。


《实施细则》规定,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及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时,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区房屋征收部门及辖区街道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区房屋征收部门及辖区街道办应及时追踪项目进展


依据《更新条例》第三十五条,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且市场主体与未签约房屋物业权利人经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市场主体、未签约房屋物业权利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


为规范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程序的启动,《实施细则》 对城市更新项目启动房屋征收实行“先审查,后决定”机制。


鉴于城市更新中房屋征收的对象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未签约部分的房屋,《实施细则》明确,经区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后,辖区街道办应当核实、确认未签约部分房屋位置、权属等信息,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并报区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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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范围确定方面,《实施细则》明确,经区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后,辖区街道办应当核实、确认未签约部分房屋位置、权属等信息,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并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结合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及未签约部分房屋位置、权属等信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经区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后,辖区街道办应当核实、确认未签约部分房屋位置、权属等信息,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并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结合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及未签约部分房屋位置、权属等信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实施细则》设置了房屋征收决定预告程序。


区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5个工作日,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辖区街道办,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终止该房屋征收程序。


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完成。 


辖区街道办应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7日内,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编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初稿,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按照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修改意见进行论证、完善,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书面征求区财政局、 区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5日内向区房屋征收部门反馈书面意见,区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各部门书面意见将完善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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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如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在六十日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未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辖区街道办就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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