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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等用房不在范围内,深圳旧改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征求意见

为稳步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延续市域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就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23年8月19日前。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深规土规〔2018〕1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于2018年2月9日印发实施。《认定办法》自实施以来,已支撑办理142件、涉及5.13平方公里的旧屋村用地认定申报事项,共认定旧屋村用地范围3.77平方公里,有效保障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认定办法》有效期5年,已于2023年2月8日到期。


现对现行《认定办法》修订使用。此次修订仅包括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要求,增加如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相关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


《认定办法》还规定了可纳入与不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建(构)筑物与公共服务设施情形、提出了旧屋村范围的边界划定原则、认定程序、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


此政策待正式发布后,政策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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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5类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


1、《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含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者废弃但墙基尚存的情形);


2、在2009年6月2日之前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


3、《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村委会、农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


4、《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风水塘、球场、活动广场、晒谷场等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原则上总量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且总面积不得大于3000平方米;


5、《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


以下5类建筑不纳入旧屋村范围:


1、厂房及其它生产经营性用房;


2、《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导致扩大建筑基底范围的,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导致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以及在2009年6月2日之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3、《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不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以及在2009年6月2日之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4、《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后空地上新建设的私房、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5、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已出让、已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以及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已完成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用地,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六区(含新区)已征转的国有土地。


《认定办法》规划了旧屋村范围的边界的认定范围,如旧屋等以围墙、庭院、地基线等为边界;公共空间可以道路、河流等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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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屋村范围的认定程序


1、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向所在区城市更新机构提出旧屋村范围初步核查的申请,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初步核查意见;待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计划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城市更新机构提出旧屋村范围认定的申请。


2、区城市更新机构对旧屋村范围内的规划情况(包括紫线规划情况)、征转地情况、核发建设用地批复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产权登记情况及相关测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对旧屋村范围进行初步认定,认定成果征求区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及古树名木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进行处理后组织公示。


3、区城市更新机构对公示期间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处理,对旧屋村范围进行认定并核发旧屋村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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