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台更新计划有效期管理意见稿,最长有效期为三年!
日前(5月14日),为规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管理,促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推进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施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据统计,截至2019年5月14日,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项目764个,已通过城市更新专规批复项目463个,通过率60.6% ;另外,约有40%左右的更新计划未获得专规批复,其中约有190项更新单元计划可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调出。
- 政策背景 -
2016年底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2016》 (以下简称《暂行措施2016》)第二十八条,要求各区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符合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可按程序调出计划。但在执行过程中,实施效果与政策预期存在一定差距。
自2009年以来,在省“三旧”政策指引下,深圳市构建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更新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在目前更新项目推进实施难的客观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促进项目实施。
基于目前深圳市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更新单元开展情况,充分衔接2019年出台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要求,更新单元计划最长有效期为三年。
同时,对以往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际所需时间周期进行统计分析,三年内获得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更新单元规划的占比85%。根据以上情况细化《暂行措施2016》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一、政策管理对象
对已纳入更新单元计划但更新单元规划未获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更新单元,施行计划有效期管理。已纳入更新单元计划的重点更新单元不受此限,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管理。
二、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分类处理
① 原公告时间在2012年8月17日之前的更新单元计划,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原则上不得延期,衔接政策《实施细则》。
② 原公告时间在2012年8月17日至2017年1月1日的更新单元计划,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衔接政策《暂行措施》
。
③ 原公告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的更新单元计划,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两年;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
④ 原公告时间在2019年3月15日以后的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按《计划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三、各区城市更新机构重新公告计划有效期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辖区符合本通知已纳入更新单元计划但更新单元规划未获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更新单元计划重新公告计划有效期。如存在错报、漏报的更新单元计划,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应及时补充公告计划有效期。
四、有效期内未获批准,该更新单元计划到期失效
有效期内更新单元规划未获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该更新单元计划到期失效。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应于更新单元计划失效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于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将该更新单元调出标图建库范围。
五、失效的更新单元计划,3年内不得申报
失效的更新单元计划,其拆除重建用地范围自失效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由政府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等开发片区需统筹纳入上述用地的除外。
六、失效更新单元计划涉及城中村居住用地,优先纳入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
七、失效的更新单元计划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原申报主体自行承担。
- 附《计划管理规定》意见稿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