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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型产业用地配套细则,地价计收公式正式出炉!

近日(4月30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关于《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明确对新增新型产业用地、“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已出让用地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等3种不同类型的新型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出让年限、地价计收方法。

 

据悉,2018年9月11日,东莞市正式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国内第一份针对新型产业用地(M0)的管理办法,对东莞乃至全国工业用地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核心在于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吸引产业集聚。而此次印发的《实施细则》是《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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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0用地配建商住功能需分宗地 -

 

在供地方式上,《实施细则》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需配置一定比例商业办公用地(C2 )、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原则上应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划分为不同宗地,单独出具宗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对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同意出具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前提下,可实行新型产业用地(M0+C2)按一宗地整体供地。对确需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出具R0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单独进行宗地市场评估和公开出让。

 

- 明确产业用地出让年限 -

 

出让年限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长至50年;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C2 )按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

 

- 纯“M0”旧改项目出让年限为50 年 -

 

“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C2)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改造为配套型住宅用地( R0 ),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已出让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另外,已出让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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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地价计收计算公式出炉 -

 

地价计收方法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底价计算公式。

 

M0=[M1 x 0.4 x(1-X)+C x 0.41 x X ] x R x N/50

 

Ps: M1=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 C =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X容积率修正系数

 

1、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C2 )一宗地整体供地,土地出让底价分别评估新型产业用地(M0 )、商业办公用地(C2)的市场价后合并计算。

 

2、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方式、地价评估、供地流程、批后监管和开发建设等参照二类居住用地(R2)执行。

 

3、新增新型产业用地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不得分割产业用房,不得配置商业办公用地(C2)和配套型住宅用地(R0),仅限属地集体经济组织自持产权,地价按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计算规则计算。

 

“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

 

“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政府主导改造项目以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备土地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按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地价计收规定执行。明确了新型产业用地(M0)区片市场评估价(地面地价)计算的公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工改M0“项目(包括配套商业办公C2、配套型住宅R0),分别明确了原为国有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原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为无合法手续但依据“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征收手续的、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C2)一宗地整体供地、改造为配套型住宅用地(R0)等5种情形的地价计收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自行改造或与企业合作改造的“工改M0”项目(包括配套商业办公C2,配套型住宅R0)分别明确了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C2)一宗地整体供地、改造为配套型住宅用地(R0)等3种情形的地价计收方法。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自行改造的“工改M0”项目,不得分割产业用房,可配套商业办公用地(C2),不得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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