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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划国土审批事权大调整,农转用审批职权收回!

今日(1月17日),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市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深圳市规土委启动了2017年版《决定》的修订工作,并已起草形成新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是深圳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决定》(修订稿)将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强区放权”改革,加快破解城市发展空间不足等瓶颈制约,加快构建“科学高效、规范透明、多元参与、合作共治”的规划国土治理体系,并为各区承接土地管理事权提供法律支撑。

 

拟将除住宅(包括普通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用地外的土地招拍挂供应方案等原本由深圳市政府行使的职权,将调整至区政府负责。进一步明确土地批后监管的职责并解决各区提出的有关处置工作的依据问题,有利于各区统筹开展土地批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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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内容说明 -

 

1、进一步下放农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

 

明确“原由市政府行使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职权调整至区政府行使,但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除外”,相应的用地报批依法仍由市规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负责。

 

2、进一步下放土地供应方案审批职权

 

明确除住宅(包括普通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用地、作价出资用地、市投市建项目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入市流转的土地供应方案外,其余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批职权均调整至区政府实施。

 

同时,为提高报批效率,明确由市政府审批的土地供应方案直接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3、进一步明确土地批后监管职权

 

明确规定区政府负责其辖区内市、区政府审批的全部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含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闲置土地处置)。

 

进一步明确土地批后监管的职责并解决各区提出的有关处置工作的依据问题,有利于各区统筹开展土地批后监管工作。

 

4、进一步明确承接职权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

 

明确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体办理承接职权的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维稳及信息公开等事宜,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刻制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由区政府指定部门保管和使用,业务专用章用于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的职权事项,法律事务专用章用于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市规划国土委委托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5、进一步明确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

 

《决定》原规定“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的行政管理,依法负责辖区内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的行政执法”。

 

当时的主要考虑是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即管理局)设立的主要依据是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编办的相关文件,但是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书》(深中法建[2015]4号文),提出“直属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必须要经过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授予,不能仅仅通过市编办文件就赋予执法主体资格。”

 

因此,《决定》对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和房地产、地名、测绘、矿产资源行政执法权予以了明确。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认为《决定》表述存在歧义,管理局能否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不够清楚。

 

因此,《决定》(修订稿)将上述表述修改为:“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辖区内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职权,并以自己名义行使辖区内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房地产、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

 

进一步明确了市规土委派出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语义更为清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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