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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棚改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双95%”可立项,拆补标准统一


近日,为稳步推进福田区棚改工作,福田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19年1月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相较于意见稿,此次《实施办法》将立项门槛比例下调至“双95%”,与罗湖区、宝安区、南山区保持一致。

 

该《实施办法(试行)》包括九章四十六条,分别从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申报与审查、意愿征集与纳入计划、确认实施主体、信息核查与规划、协议签订、房屋拆除与项目建设、附则九个方面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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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棚改“双95%” ,可立项纳入计划 -

 

相较于2018年9月发布的意见稿,此次《实施办法》提出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意见征集阶段,由同意改造权利人比例97%(按套数核定)修改为“双95”,即意愿征集期满,需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房屋套数95%以上(含本数)同意后,项目继续实施;并且签约补偿阶段,要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房屋套数95%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后,才能继续实施,否则项目终止,调出年度实施计划,但指挥部认为确需改造的除外;

 

另外,意愿征集期限由“原则上为 30 个自然日,最长不超过 60 个自然日”修改为“原则上为9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这相对于全市规定的“双100%”的门槛,福田区针对自身情况,将比例下调至“双95%”,与罗湖、宝安、南山等行政区一致。门槛相对降低,这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将有效引导老旧住宅小区居民选择棚改模式进行拆旧建新,未来城市发展因钉子户而无法达到100%同意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

 

- 统一全市拆迁补偿标准 -

 

统一福田棚改项目拆迁补偿标准,与《深圳棚改实施意见》规定标准无差异。

 

全区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两者结合等多元化补偿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全区棚户区改造执行统一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实行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92号)的规定确定;

 

产权调换标准为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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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区棚改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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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政策差异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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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福田棚改实施办法(试行)》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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