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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出台:集体用地上平台必须先完成规划审批

近日(11月16日),光明区人民政府经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关于《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并发布通知。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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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在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以及工作要求上做了规定区政府成立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机构。

 

区城市更新局是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决策事项采取会议审定和文件签批两种方式。

 

在工作要求上,区更新主管部门应充分借助外脑,设立光明区城市更新技术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通过采购服务,引进专业机构、高校研究机构和专业人员,为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 技术服务,提高城市更新科学决策水平。

 

核对时间缩紧 深度审查申报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确认、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规划验收与竣工验收上作了重要说明。

 

初审合格的,区城市更新局根据实际情况,将申报材料转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同时,区城市更新局就申报项目的改造规模、范围、建筑年限、改造意愿、改造方向、土地权属等内容进行深度审查。

 

其中,明确旧住宅区更新单元,由辖区办事处作为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混合部分旧住宅区的更新单元,由非旧住宅区部分申报单位与辖区办事处联合作为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

 

另外,涉及集体用地合作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在城市更新项目完成规划审批后启动有关土地合作开发交易程序,交易程序完成后,再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加强项目实施监管,明确相关职责


项目监管是区城市更新局工作的重要一环。

 

《实施办法》规定区城市更新局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管,按照已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重点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移交、搬迀补偿安置的实施、项目的实施进度等监管内容。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已移交入库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监管。

 

回迁安置物业及应由实施主体建成并无偿移交的公共设施的监管资金,按照相应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人民币3000元建设成本核算。区城市更新局应加强土地出让后的监管,重点对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重点规定,在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房地产地产预售时,区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局的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明确辖区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因城市更新项目引发的信访和维稳事件,按照“谁属地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

 

涉及产业发展的更新单元,由区相关产业部门对其产业规划落地以及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引导、协调与监督,保证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和招商目标落实到位。实际进驻的产业项目不符合产业规划要求的,由区相关产业部门督促其改正。



附《实施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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