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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棚改意见稿:用地超5000㎡即可申报,意愿征集“双85%”

今日(11.16),为推进盐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盐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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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一、棚改补偿标准不变,套内1:1或建面1:1.2,奖励增购10㎡

补偿标准参照市统一标准,维持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同时可以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不超过10㎡。


二、初步改造意愿征集“双85%”即可申请棚改

根据《征求意见稿》,棚户区改造包括业主申请和街道办事处及中英街管理局申请两种方式,初步改造意愿征集得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的85%以及占总数量85%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性质评估界定。


三、申报棚改用地原则上不少于5000㎡

根据《征求意见稿》,棚户区改造申报条件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房屋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不足20年提供《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2)相关安全隐患评估报告;

(3)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不足5000㎡的应联合周边旧住宅区申报。


四、实施主体可通过招投标确认,市场主体亦可进驻

棚改项目经审议通过后,应编制实施方案。棚改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实施主体,也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实施主体。


【棚改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与审查阶段

街道办事处开展摸底调查,筛选有改造意愿权利主体的人数达到权利主体总人数的比例及所拥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达到 85%以上且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开展棚户区性质界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旧住宅区住房质量、消防、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或地质灾害开展评估。符合棚户区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街道办事处向区住建部门申报。经区住建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区住建部门将项目报区指挥部审议通过后,开展后续工作。


(二)确认项目实施主体阶段

经区指挥部审议通过确定为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由区住建部门牵头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选择方式,报区指挥部审议。审议通过后,区住建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确定实施主体,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三)项目前期工作及意愿征集阶段

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确认文件后,区住建部门组织实施主体开展项目概念规划编制工作,相关成果提请专题会议审议。同时街道办事处及中英街管理局牵头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土地、建筑物、住房产权信息核查工作及改造意愿征集工作。意愿征集工作时间为六个月,确需延期的项目,经区指挥部审议后,可延期三个月。意愿征集工作时间内,有改造意愿权利主体的人数未达到权利主体总人数的 95%,或所拥有建筑面积未达到总建筑面积的 95%,意愿征集工作终止,但区指挥部认为确需改造且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除外。


(四)项目计划与专项规划阶段

在意愿征集期限内,意愿征集率达 95%及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及中英街管理局向区住建部门申请纳入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区住建部门报区指挥部审议通过后,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同步纳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和整备计划及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实施主体申请开展项目立项、选址工作。区住建部门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专项规划,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初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区城市更新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专项规划、公示意见及处理建议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建环委审批后公示。项目专项规划审批通过后,区住建部门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五)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房屋拆除阶段

1、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编制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评估报告报区住建部门初审后,提请区指挥部审定,审定通过后,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2、市主管部门准予备案后,项目实施主体将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现场公示 15 日,公示期满后,正式启动为期六个月的签约工作,确需延期的,可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街道办事处及中英街管理局、项目实施主体和权利主体应在签约期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3、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签约率未达到 95%的项目。实施主体可向街道办事处及中英街管理局申请终止项目,经区住建部门审核后,报区指挥部审定。


4、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签约率达 95%但不足100%时,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未签约房屋的情况提请区指挥部审议房屋征收事宜。区指挥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意实施房屋征收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5、签约率达到 100%,或已完成房屋征收或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主体适时启动房屋搬迁,开展收楼、支付补偿费用等相关工作。协议签订完成后,组织开展房屋拆除、产权注销等工作。


6、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利证书注销后,项目实施主体持项目立项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监管协议、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区城市更新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7、项目实施主体开展报批报建、施工建设与管理、申请验收、安置分房、办理产权登记、移交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公共设施等相关后续事项。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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