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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6个!公共租赁住房的常见问题,包括申请条件、如何轮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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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盐田安居家园,链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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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3、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第1条、第5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配偶应当同时满足第1条、第5条规定的条件。


02 如何申请轮候和认租公共租赁住房?


01 申请轮候


申请人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向户籍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对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和认定,出具核对报告→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公示合格后进入轮候册。


02认租


在册轮候人按照配租通告要求提交认租申请。


03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如何处理?


在册轮候人发生下列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增加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2、因户籍迁出本市、死亡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3、增加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轮候。


04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的轮候排序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的轮候排序按照受理回执号的先后顺序确定。


05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申请人户籍在市内跨区迁移后,在户籍迁入区的轮候排序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申请人户籍在市内跨区迁移后,在户籍迁入区的轮候排序继续按照全市的轮候排序确定。


06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申请人离异的,其轮候排序如何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申请人离异的,由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一方按照原轮候排序继续轮候;离异双方均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按照原轮候排序继续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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