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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安居房的预告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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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安居房的预告通知书的公告


信息提供日期:2023-11-1311:20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11-06


深圳市汇涤实业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13日,赖少英(身份证:4402021973XXXXXXXX)以员工名义向你公司购买了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安居房。经查,赖少英实际上并非你公司的职工,另查明,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安居房系原深圳市福田区住宅局(现相关政策性住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行使)向你公司出售。以上事实有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安居房购房资料、(2019)粤0304民初39205号民事裁定、(2020)粤03民终6189号民事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未转成市场商品房的自建房、合作建房和按社会微利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单位只能按房改政策出售、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及第七十五条“安居房上市前,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转卖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原价收回其转卖的安居房”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深房改〔2021〕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撤销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住房房改和取得全部产权批复的决定》,决定撤销批复号为QF200608348号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批复》和撤销批复号为1FG200600563号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购买政策性住房批复》,并明确以上批复撤销后,由原产权单位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收回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住房。


综上,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以下决定:


按原价收回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安居房。


因通过上门、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有效送达有关文书,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安居房的预告通知书》(深福建房改〔2023〕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对本通知书内容无异议。


联系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委大楼2717房


联系电话:0755-82918185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1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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