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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您的意见!保障房业主有权平等共享!跟商品房业主共享花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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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7-17 15:12


为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局修订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配建办法》)。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起草质量,拟将《配建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07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jc@。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8室(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7月17日


原文链接:


附件中的重点几条内容


第十五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应与所在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标准一致,保障性住房的梯户比在合理范围内,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小区应当布局均好,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同一小区内不得设置物理分区及隔离(含地上和地下部分),保障性住房用户与商品住房用户共享小区的机动车停车位、物业服务、花园绿化等公共设施配套。


第十六条在实施配建时应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中的公共住房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车位数量和类型。


第四章运营要求


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住户承担同等物业义务,享受同等物业服务。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不得在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不得在花园、停车位等公共设置之间设置区分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居住人群使用的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完)本文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告之,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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