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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行政管理文件与合同约定关系

依据深建房产〔2021〕7号文件,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以该文件为依据来解决装修价值维权问题。该文件主要规范开发商在预售备案时的价格申报,涉及的是价格区间管理,并不旨在解决买卖合同中的装修价值认定。因此,买家不能依据深建房产〔2021〕7号文件主张一手房装修价值的维权。


分析:


根据《深圳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销售价格指导工作的通知》(深建房产〔2021〕7号),其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开发商备案价格申报,确保申报备案资料上的价格在合理区间范围内,防止借装修名义变相抬高房价。该文件规定了开发商在申报预售备案时的价格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旨在维护市场稳定,防止房价不合理上涨。


从法规层面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非针对行政规定的效力。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要求按照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商品房套数进行备案,并在价格调整超出备案价格上下15%时进行变更备案。该法则虽涉及备案价格的调整,但并未针对买卖合同中的个别装修价款主张权利的细则。


在司法判例层面,如【(2019)苏0114民初1652号】案例中,法院判定备案的装修价格并未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因此不能作为装修标准依据来主张权利。在此案及相关案例(如【(2020)皖0203民初1858号】、【(2019)苏0113民初1097号】)的判决中,普遍认为备案价格在双方合同中未作约定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合同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实务中,同样有诸多具体案例和实务分析表明,备案价格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开发商申报预售登记所需的行政步骤,而非解决双方之间装修值纠纷的依据。如在富力南京公司系列案中,法院才引用备案价格作为参考依据,但仍需要结合实际装修质量对合同未明确的装修标准进行对比鉴定,通常以合同明确的质量要求为主。


因此,归结而言,深建房产〔2021〕7号文件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房屋售价备案的行政行为,保障市场价格稳定,而非为买卖合同中的装修价值提供维权指导。买家如对装修价值有争议,应通过合同具体条款及实际装修质量标准作为依据,而非依赖于备案文件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和相关判例,买家不能以深建房产〔2021〕7号文件作为主张装修价值维权的法律依据。


参考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3号第五条,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实行一套一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之前,应按照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商品房套数,一次办理全部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价格调整幅度超出最近一次备案价格上下15%(含15%,下同)时,应在调整之前办理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变更。


参考案例


  1. (2020)粤07民终2946号


关于第一个焦点。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及《补充协议》附录三约定,涉案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15934.48元,交付标准为带装修交付。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装修价值进行约定,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备案书中,涉案房屋的备案平均单价含装修费每平方米2801元,碧桂园公司承认将该价格备案书置于房屋销售现场供房屋买受人查阅,属于对装修标准作出的允诺,而该装修标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碧桂园公司的要约。即使碧桂园公司作出的上述允诺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故冯雅岚与碧桂园公司已就房屋装修价值达成协议,即双方约定的房屋装修价值为每平方米2801元,冯雅岚申请本院向江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调取涉案房屋的备案信息,已无必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就装修价值达成协议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第二个焦点。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第三项、《补充协议》附录三载明了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装修的内容,而冯雅岚也通过参观样板房,了解装修材料的使用情况,并在销售现场知悉房屋装修部分的备案价格。如果冯雅岚认为上述装修标准及装修内容的实际价值低于每平方米2801元,可以与碧桂园公司就房屋价格进行协商或者拒绝购买,但冯雅岚与碧桂园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可见冯雅岚认可并接受上述装修标准及装修内容的价值为每平方米2801元并同意以此作为碧桂园公司的交付标准,即碧桂园公司仅需按上述装修标准及装修内容进行装修并交付,无论该装修的实际价值多少,均符合双方约定的每平方米2801元。一审庭审时冯雅岚确认涉案房屋除颜色有所偏差外,装修样式与样板房基本一致,在冯雅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房屋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存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碧桂园公司交付的装修符合双方约定的装修标准及装修内容,碧桂园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装修义务。现冯雅岚以装修的实际价值低于每平方米2801元为由,请求碧桂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对装修价值进行鉴定,本院亦不予准许。


    2.(2020)苏01民终2707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兆红与被上诉人蓝光公司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装修配置标准,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在双方签署的涉案装修配置标准中,针对29个装修部位、品牌、材质作了具体的约定,同时备注情况予以说明。上诉人主张涉案配置标准所载明的交付标准约定不明,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双方对装修质量已作出明确约定,且被上诉人实际交付内容亦与配置标准相一致,故上诉人主张以装修价格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缺乏依据。被上诉人为销售房屋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价格报备手续,并非系向上诉人所作的承诺。同时,双方亦未将房屋销售报备价格列入协议内容之中,上诉人主张以报备的装修单价作为交付标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另,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销售现场公示了装修单价的意见,但所出示手机照片原始载体不明,且照片无抬头内容,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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