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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撤销公证书声明没有收回原件,和没撤销差不多

       上午开庭,被告陈述,他只是帮人代持房产,现在借名人不承认代持关系用借贷合同纠纷,把他告了。借名人拿着公证委托书和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他不知情,和他无关,他早就到公证处办理了撤销公证声明书,并当庭提出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

       还真有因为卖房子,出名人和借名人之间沟通出问题后,实际产权人不认代持关系,而用借贷关系诉讼出名人的案件。

       问题是,出名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后,只是单方声明撤销,而没有把公证委托书全部收回,实际产权人拿着公证委托书和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还是约束到出名人的,对他还是有效。买受人是依据实际出资人持有公证委托书的这一事实,签订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前,不知道持有委托书的代理人已经没有代理权,合同在买受人和出名人之间是合法有效的。

       通常在撤销公证委托书的声明中,公证处明确地告知了申请撤销人,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委托终止前签署的文件,声明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撤销公证委托书的声明,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公证书委托书的原件收不回,实际上是撤销不了的。

点击在新窗口浏览全图       把撤销的声明通知告知受托人后,他还用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委托人可以在赔偿了合同的相对人以后,再对受托人在丧失代理权后继续代理的侵权行为追责。追责的前提是,其明知道已经没有代理权还代理,如果出名人只是做了撤销公证委托的声明,没有通知受托人也就是实际产权人,受托人的代理还是有权代理,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很多当事人或律师估计都没有仔细的研读,公证处提供的撤销声明书里面表述的具体意思,就想当然的认为,做了撤销的声明,原来的公证委托书就没有法律意义了。错了,委托人只要不收回全部的原件,公证委托书声明撤销和不声明撤销,对受托人以外的人没有区别,除非买受人他知道已经撤销。


  ——周争锋2019年5月21日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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