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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个拆迁的故事

       

若干年前,原农民房的业主和开发商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然后卖房,实际上是卖旧改的拆迁指标。

       

买家和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卖家如何配合办理拆迁补偿协议更名,也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卖家也配合在开发商处更名了,也就是买家和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结果好景不长,这开发商因为各种原因后来撤出旧改项目了,换了一个新开发商继续进行旧改。

       

业主和这新开发商又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买家和上一个开发商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成了一堆废纸。房子也没了,找新开发商人家不搭理,找业主再办理一次变更手续,就没那么容易了。千万不要认为和开发商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的更名手续就万事大吉。

       

常识是在办理登记时权利人以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为准,只是和目前所谓的开发商办理了拆迁补偿合同,实际上很不保险,开发商有可能顶不到最后城市更新项目立项,提前撤离项目,后面的新的开发商不认可这个协议,以前做的一切,等于是白做。

       

剩余的就是诉讼维权,成功与否,一看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细节,证据的收集情况;二看司法实践政策的导向,也就是价值判断问题。

       

另外说个约定按照二手房流程购买回迁房的风险,约定拆迁房办理红本后,在按照二手房的流程进行交易的,也有一个风险,什么呢,就是原业主去区城市更新部门变更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实际权利人。这个坑,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领教过了。

       

我只是就我所见,说点风险,只是提示投资者,可能的风险点。


        ——周争锋2019年5月15日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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