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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丨大鹏新区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发布(附流程)


2017年12月27日,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发布了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依据是《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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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以下简称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行为,引导社区科学、集约、高效利用集体用地,保障股份合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以下简称深府〔2011〕198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鹏新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项目公司、控股公司、多个社区联合设立的公司,以及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股份合作公司”。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用地是指股份合作公司所属的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准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原农村居民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以转让、自主开发、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平公开、依法合规的原则,并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维护股份合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前提,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集体用地或自行主导开展城市更新项目。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包括:集体用地自主开发、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等。


(一)集体用地自主开发是指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建设实施的集体用地开发。


(二)集体用地合作开发是指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引进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开发或以土地作价入股共同成立公司等方式实施的涉及集体用地开发(改造)。


(三)集体用地和物业参与城市更新是指股份合作公司以其在城市更新项目内或调整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集体用地(含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和物业,参与城市更新合作改造。


(四)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对外转让涉及社区集体用地的公司(以下简称集体用地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交易。


(五)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指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方式对外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第六条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的收益全部存入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账户进行监管。


第七条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应当先明确用地的指标性质,同时存在工商用地指标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先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明确地块指标的面积和位置。


第八条对于《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21号)出台前(即2011年4月12日前),股份合作公司已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仍有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和城市更新,不违反土地及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并能够保障社区集体利益,可以不重新选择合作方,由股份合作公司按程序报办事处依法依规审核备案。


第九条各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的程序及相关资料的审查,保障股份合作公司程序规范和手续完善。各办事处对提交审查的合作招商方案、挂牌转让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实行复查制度,由各办事处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的资产评估、土地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复核,或者由各办事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和复核报告。


第十条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度修订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交易决策程序和受让主体资格审查等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集体资产交易。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与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资质良好的企业进行交易,同时受让人或合资合作申请人应当符合股份合作公司设置的经各办事处核准的其他交易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或发展产业原则上需符合大鹏新区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 集体用地自主开发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前期研究。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的专业评估机构库中聘请评估机构,对集体用地、物业进行资产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二)制定方案。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制定项目方案,项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方式、开发对象、预算、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工程招投标方式等内容。


(三)项目公示。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方案经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四)审查表决。


1.公示结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方案、股东代表大会等其他拟表决事项相关资料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办事处集体办)审查。


2.办事处集体办审查通过后,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股东代表大会对拟表决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须由办事处集体办现场监督,并经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


(五)审核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在表决通过后,将集体用地自主开发事项报所在办事处备案,由办事处出具备案批复,并抄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六)后续手续。办事处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按有关程序向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建设项目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将集体用地用于开展何项目;


(二)采用自主开发方式;


(三)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报告中的预期经济利益;


(四)其他应当表决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建设项目报办事处备案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公司内部对项目的表决情况、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二)大鹏新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范围内公司集体用地权属证明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方案;


(五)公司“三会”及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方案张榜公示的照片;


(七)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集体用地合作开发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前期研究。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的专业评估机构库中聘请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对集体用地、物业进行评估和投资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二)制定方案。根据深府〔2011〕198号文的相关规定、评估报告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制定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价格、支付方式、合作方主体资格、交易方式、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项目公示。交易方案、评估报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四)审查表决。


1.公示结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将交易方案、评估报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其他拟表决事项相关资料报办事处集体办审查。


2.办事处集体办审查通过后,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股东代表大会对拟表决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符合深府〔2011〕198号文的相关规定。


3.办事处应当在表决结束后15日内将表决结果和监督情况抄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五)选择合作方。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鹏办〔2016〕5号,以下简称《新区三资管理办法》)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形成招标方案,经办事处审查后,委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合作开发企业。


(六)审核备案。交易结束后,股份合作公司将交易结果报所在办事处备案,由办事处出具备案批复后,抄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协商交易的,应当取得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受让主体的批准文件。


(七)后续手续。办事处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开发协议,并按有关程序向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股东代表大会表决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将集体用地用于开展何项目;

(二)采用合作开发方式;

(三)资产评估结果;

(四)合作招商方案中的预期经济利益;

(五)合作开发商的引进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引进合作开发商的,应当明确参与竞争性谈判开发商的名称);

(六)选择合作方的评审方法、定标方法;

(七)股份合作公司参与评审、谈判、监督和定标的人员等;

(八)其他应当表决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报办事处备案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公司内部对项目的表决情况、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二)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范围内公司集体用地、房屋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

(四)评估报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交易方案;

(五)评估报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交易方案张榜公示的照片;

(六)“三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项目涉及居民小组分公司的,须提交居民小组分公司股东代表或股东会决议);

(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纪要(记录)、中标结果证明文件;

(八)合作方资质材料、拟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九)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集体用地和物业参与城市更新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集体物业参与城市更新的,该城市更新应当已列入市政府城市更新计划。交易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前期研究。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的专业评估机构库中聘请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对集体用地(含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物业进行评估和投资价值分析研究,并出具评估报告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二)制定方案。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制定城市更新项目方案。城市更新项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改造方式、交易方式、交易主体资格、价格、搬迁补偿方案、支付方式、谈判对象(通过单一来源选择合作方的)等内容。


(三)项目公示。城市更新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四)审查表决。


1.公示结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评估报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以及城市更新项目方案等其他拟表决事项相关资料报办事处集体办审查。


2.办事处集体办审查通过后,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股东代表大会按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对拟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3.办事处应当在表决结束后15日内将表决结果和监督情况抄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五)选择交易方。


1.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面积超过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不含20%),或者改造前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物业面积超过城市更新物业总面积的1/3(不含1/3),股份合作公司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交易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选择交易方;


2.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选择交易方的,公司根据《新区三资管理办法》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城市更新方案形成招标方案,经办事处审查后,委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上述方式择优选择合作开发企业。


(六)审核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在交易结果公告结束后,将城市更新项目报所在办事处备案,由办事处出具备案批复,并抄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七)后续手续。经办事处备案后,再按市、新区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更新手续。


第二十条集体用地和物业参与城市更新股东代表大会表决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该片区进行城市更新;

(二)采用何种开发方式;

(三)资产评估报告结果;

(四)方案中的预期经济利益;

(五)合作开发企业的引进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引进合作开发商的,应当明确参与竞争性谈判开发商的名称);

(六)选择合作方的评审方法、定标方法;

(七)股份合作公司参与评审、谈判、监督和定标的人员等;

(八)其他应当表决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用地和物业参与城市更新交易结果报办事处备案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公司内部对项目的表决情况、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二)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处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范围内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房屋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及现场照片;

(四)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城市更新项目方案;

(五)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城市更新项目方案张榜公示的照片;

(六)股份合作公司“三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项目涉及居民小组分公司的,须提交居民小组分公司股东代表或股东会决议);

(七)经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引进的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八)合作方资质材料、拟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九)法律意见书;

(十)城市更新项目资料(如立项通知、更新范围内土地、建筑物核查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和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和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以招拍挂方式转让,并遵循如下程序:


(一)前期研究。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的专业评估机构库中聘请评估机构对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和集体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二)制定方案。股份合作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制定招拍挂转让方案,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转让方案应当包含转让交易标的、价格、支付方式、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方式等内容。


(三)项目公示。转让方案、评估报告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四)审查表决。


1.公示结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将转让方案、评估报告等其他拟表决事项相关资料报办事处集体办审查。


2.办事处集体办审查通过后,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股东代表大会对拟表决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符合深府〔2011〕198号文的相关规定。


3.各办事处应当在表决结束后15日内将表决结果和监督情况抄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五)选择交易方。股份合作公司根据《新区三资管理办法》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转让方案形成招标方案,经办事处审查后,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委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六)审核备案。交易完成后,股份合作公司将交易结果报办事处备案,由办事处出具备案批复,并抄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七)后续手续。办事处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按有关程序向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和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股东代表大会表决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集体用地使用权或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事项;

(二)采用何种交易方式;

(三)资产评估报告结果;

(四)方案中的预期经济利益;

(五)交易主体资格等;

(六)选择合作方的评审方法、定标方法;

(七)股份合作公司参与评审、谈判、监督和定标的人员等;

(八)其他应当表决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和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结果报办事处备案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公司内部对项目的表决情况、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二)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备案登记表;

(三)拟转让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的权属证明资料及集体用地现场照片;

(四)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案;

(五)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案张榜公示的照片;

(六)股份合作公司“三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项目涉及居民小组分公司的,须提交居民小组分公司股东代表或股东会决议);

(七)委托招拍挂资料、交易过程有关资料;

(八)交易方资质资料,股权转让协议;

(九)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民主决策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因突发事件、特殊情况需要而召开的临时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议除外)以书面或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等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并预先准备好会议签到表、会议决议书草案及其他会议所需材料。


会议表决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书,同意会议表决内容的股东代表应当在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书上签名(盖章),同时,应当记录未同意决议的代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包括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社区一级公司,即原行政村一级)、居民小组股份合作公司或社区一级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集体用地的,应当召开股份合作公司“三会”、股东代表大会、居民小组股份合作公司或分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只包括居民小组股份合作公司或分公司集体用地的,应当召开社区一级公司“三会”会议以及所涉及居民小组分公司股东代表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项目公司、控股公司进行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决策时,除经该项目公司、控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外,还应提交该项目公司、控股公司所属的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表决,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程序和要求按公司章程和深府〔2011〕198号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对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进行表决时,办事处集体办现场监督的主要内容为:会议召集程序、会议议程(内容)、表决事项、决议内容、到会股东代表(或股东)人数及表决同意的股东代表(或股东)人数等,并在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采用招标方式选取合作方的,原则上参加单一合作项目且符合资质条件的竞争者不少于3家,且投标者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公告及报名时间结束后,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不足3家的,公告及报名时间应相应延长10日。延长时间结束后,符合资质条件的竞争者仍不足3家的,由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定是否转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合作方或重新公告征集投标者,并报办事处。


公开招标须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交易平台进行,投标单位应当向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由股份合作公司决定。


第三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引进合作方的,原则上参加单一合作项目且符合资质条件的竞争者不少于2家,且竞争者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方案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审议通过并经办事处审查同意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根据招商方案形成招商报名公告,并通过至少一家以上深圳市主要媒体及大鹏新区政府在线、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途径予以发布,确定竞争性谈判者名单后应当报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审议通过和办事处审核同意。在公告及报名时间结束后,符合资质条件的竞争者不足2家的,公告及报名时间应相应延长10日。延长时间结束后,符合资质条件的竞争者仍不足2家的,由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定是否重新公告征集竞争者,并报办事处。


竞争性谈判应当保密,谈判地点须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者应做好项目竞争者报名登记、竞争性谈判会议记录、签到、谈判现场拍照及全程录像等工作。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竞争者的资料、谈判条件和其他信息。项目竞争者应当向股份合作公司缴纳谈判保证金,具体金额由股份合作公司决定。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集体用地使用权、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以司法调解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用于抵偿债务;不得随意变更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比例,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的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的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合作方应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合作方在办事处备案后按用地面积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每万平方米人民币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由办事处、股份合作公司设定资金共管账共同监管。


第三十四条 合作招商方案、挂牌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充分听取异议者的意见和建议,并解答异议者问题,异议者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股份合作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者可向股份合作公司所在办事处申请复核;


在招商结果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办事处进行调查,并对异议进行解释,如发现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由办事处纪检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私分集体用地及其经济利益的;

(二)开发和交易中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或者不按要求进行项目公示和信息公开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中的期限,除表明“工作日”外的,以自然日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市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大鹏新区其他有关股份合作公司监管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备案操作流程图

注: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


一、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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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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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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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使用权及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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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归纳出以下几点:


《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八条。主要细化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中各种情况、民主决策管理流程和监管规定等内容。


  (一)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项目类型及相关情况


  总则阐述了《实施细则》制定依据、适用对象、集体用地含义、五种开发类型及其他准则以及集体用地开发过程中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情况的解决方式。


  (二)决策管理


  详细展开总则中所列开发类型的民主决策过程,明确决策开始所需作的前期工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召开流程、应表决的事项、表决通过率要求等内容。为严肃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特别要求邀请公证处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对出席人数,通过率和表决事项进行公证。


  (三)民主决策与监管规定


  结合新区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情况规范了民主决策中所“三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形式和要求,同时对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方式引进合作方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要求,为保障股份合作公司利益,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和评估报告的审核制度。


  三、其他需说明内容


  (一)城市更新项目选取合作方的方式。因涉及集体用地或集体物业的城市更新,更新范围内存在其他业主的物业,如何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是否为主导地位及合作方的选择方式,因此在第十九条第五款明确“城市更新项目中集体用地面积占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未达20%……”该条主要参照是《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通知》第二项第(二)款“健全‘三资’运营处置的市场化机制”。要求的“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等重大项目的转让或者合作开发,……进入交易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择优选择开发企业。”确定的。


  (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式。为尊重历史,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股份合作公司已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仍有效),并经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和城市更新,在符合深圳市、原龙岗区和大鹏新区相关规定,并能够保障社区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不重新选择合作方,由股份合作公司按程序报办事处审核备案。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选择合作方。


  (三)评估复核制度。实行评估复核制度主要为规范评估过程,真实体现公司资产价值和项目可行性,因此规定办事处备案时进行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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