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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个中文问题,或法律问题
请教各位大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第三条之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这段话怎么理解?如果发行人在广州,在东莞,在惠州,在深圳,能否向深圳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第三条之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这段话怎么理解?如果发行人在广州,在东莞,在惠州,在深圳,能否向深圳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