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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被认定总部落户深圳可获千万奖励!


今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启动奖励与补助申报核算工作。奖励及补助项目包括落户奖、贡献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四个类别,其中落户奖最高可达5000万元,符合资格的企业需在17年6月20日前进行申报,


 本次申报的企业需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并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总部经济企业。符合资格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并当年落户深圳的奖励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


对于已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的30%部分,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自认定年度第三年以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申报数据当年为基年。


租金补贴方面,已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总部经济企业要承诺在深圳经营至少10年购置办公用房和租用办公用房补贴两项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且享受购房补助所得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但贡献奖和购置、租用办公用房补贴可同时申请。


其他详细政策内容请参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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