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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变化

一、(1)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原《公司法》第13条规定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有三类,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而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的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包含所有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可以是担任经理的董事,也可以是担任财务总监的董事,还可以是担任法务总监的董事。换言之,只要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不论其是否是董事长,均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

(2)是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的程序,即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该辞任通知到达即生效,解决了实务当中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困境。

(3)是增加了法定代表人补任的规定,即公司有义务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新《公司法》第1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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