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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拆建类旧改,这笔钱也要监管了!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4月7日,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发布《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更新项目回迁房屋建设、回迁过渡费、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等事项涉及的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具体修改内容:


1、本次修订增加对于回迁过渡费的资金监管。


规定了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的核算原则;规定了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的计算规则; 规定了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的使用规则,即只有特定情形下由街道办划拨使用这一种使用方式。


2、鉴于部分金融机构兑付能力不足, 故本次修订中取消了“缴交政府控股的金融机构保函”的方式,这也与福田、南山等区的表述相一致;另一方面,如此修改更符合实操中的规范性表述。


3、明确:“以保函方式提供监管保证的,保函到期前60日,被监管单位必须提供后续金融机构保函;未能提供的,街道办有权在保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兑付金融机构保函。 本办法出台前已以保函方式进行监管且监管尚未结束的,应 当及时签订资金监管补充协议约定前款内容。”


4、本次修订延续2020年相关政策,现金部分可用保函替代。不对现金比例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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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监管资金构成、测算标准及核算原则


一、监管资金构成及核算原则


(一)回迁房屋建设专项监管资金 


回迁房屋建设专项监管资金在更新项目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核算,以后每季度为一个核算周期,在核算完成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监管。 


(二)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 


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在更新项目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核算,以后每季度为一个核算周期,在核算完成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监管。 


(三)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 


1.2016年10月15日前已批单元规划且分期实施的更新单元,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在当期项目申请预售许可前完成首次核算,以后每季度为一个核算周期,在核算完成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监管。主要公共配套设施已移交入库的,可不对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进行监管。 


2.2016年10月15日前取得单元规划批复的更新项目,若2016年10月15日后进行了单元规划修改或调整,且已满足目前单元规划“公共利益优先”的审批原则,将城市更新项目主要公共配套设施安排于首期开发建设,可不对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进行监管。 


3.2016年10月15日后新批准单元规划的更新单元,不设立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


二、计算方法:


回迁房屋建设专项监管资金:


按照该项目所在辖区建 安成本以及所需建设房屋面积确定,计算方法为:回迁房屋建设专项监管资金=回迁房屋面积×单位面积建安成本。单位面积建安成本由街道办参照测算时最近公告的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确定。


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


按照项目一年期的过渡费总额计算。回迁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完成交付的,该部分可按照项目一个季度的过渡费总额计算。


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


按照该期拆除范围公共设施用地上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搬迁补偿成本确定,计算方法为: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市场参考平均价。市场参考平均价由街道办综合区域内政府征收补偿标准和 城市更新项目内建筑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


三、缴交方式


被监管单位可结合自身企业情况,选择现金、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的方式缴交,也可以采取组合方式缴交。 


以保函方式提供监管保证的,保函到期前60日,被监管单位必须提供后续银行保函;未能提供的,街道办有权在保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兑付银行保函。 


本办法出台前已以保函方式进行监管且监管尚未结束的,应当及时签订资金监管补充协议约定前款内容。 本办法出台前已选择政府控股的金融机构保函的方式缴交监管资金的,在保函有效期内可继续采用该方式进行监管。


四、免交、核减等条件


回迁房屋的权利主体出具经公证的自愿承担风险的声明后,可与被监管单位共同向街道办申请免交该部分回迁房屋对应的回迁房屋建设专项监管资金。


被监管单位已向项目所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缴纳保证金的,可按已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核减涉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部分监管资金。社区股份公司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保证金可由双方协商以现金、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的方式缴交,也可以采取组合方式缴交。


资金监管实施


各专项监管资金设立统一监管账户,开户行由被 监管单位自行选择,原则上应是在项目所在街道设立的受理或分 支机构。监管单位、被监管单位及受托监管银行等主体通过签订 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监管资金使用规则


一、专项监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专项监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回迁房屋建设专项监管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支付回迁房屋建设工程款;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支付当期回迁过渡费;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支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搬迁补偿费。


二、专项监管资金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


在每个核算周期内,被监管单位补足当期应入账专项监管资金后,可使用资金专项用于支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搬迁补偿费和回迁房屋建设工程款。 被监管单位凭街道办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使用相应专项监管资金支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搬迁补偿费;凭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凭据(含工程形象进度)等,使用回迁房屋建设专项监管资金支付回迁房屋建设工程款。


专项监管资金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街道办应在每个核算周期内不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三、街道办可划拨使用各专项监管资金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经协商一致或法定程序,街道办可划拨使用各专项监管资金: 


(一)因被监管单位资金不足、拖延项目实施等单方原因造成次期公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搬迁工作无法开展的,街道办可使用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支付搬迁补偿费用。 


(二)因被监管单位资金不足、拖延项目实施等单方原因造成回迁房屋无法建设或交付的,街道办可使用回迁房屋建设专项监管资金继续完成回迁房屋建设或向回迁安置房权利主体支付补偿金。


(三)因被监管单位资金不足等单方原因造成项目回迁过渡费未按约定支付的,街道办可使用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支付回迁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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