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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官宣,公积金贷款实行“认房不认贷”

10月7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通知表示,即日起,惠州公积金贷款政策“认房不认贷”


通知明确,职工家庭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房,现已结清且在惠州市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根据《通知》,职工家庭在惠州市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政策执行。职工家庭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房,现已结清且在惠州市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按首套房政策执行。商转公贷款参照执行。


对在惠州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今年9月底,为更大程度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购房者合理融资需求,惠州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落实“认房不认贷”“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等政策。


此次发布的《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则是对公积金政策具体内容进行明确。


政策解读


家庭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是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时在惠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住宅性质不动产(含购房合同)确定的住房套数为准。


02


之前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现在已经结清,想再买一套住房是按首套还是二套?


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经结清的,结合家庭住房套数,有三种情形:


A.如果职工家庭在我市无房,可按首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B.如果职工家庭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按二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C.如果职工家庭在我市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03


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卖掉其中一套房,是否可以使用第三次公积金贷款?


不可以。家庭名下在我市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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